第六届台湾创艺生活节在深圳举行“台味”十足******
中新社深圳1月8日电 题:第六届台湾创艺生活节在深圳举行“台味”十足
作者 朱族英
来自台湾阿里山的云雾高山茶、精心雕刻裁剪的金狗毛蕨纸质扩香纸、产自台湾的桧木筷子礼盒、遵循古法制墨工艺的台湾手工松烟墨条……1月6日至8日,第六届台湾创艺生活节在深圳举行。现场,近30家企业携带特色好物及文创新品亮相。
深圳市光明区台商协会秘书长张家豪在展位上向市民介绍金门高粱酒。“金门高粱酒在大陆也小有名气,这次现场展出不同包装的金门高粱酒,代表不同年份,各具收藏价值,希望让大家能够更加了解台湾的酒文化。”张家豪说。
“犀牛小强”创始人林莛埸在展位上介绍文创IP“犀牛小强”背后的故事。林莛埸说:“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创艺生活节,‘犀牛小强’是自主设计的文创IP,它的犀牛角是破碎的,身上也有疤痕存在。想以此比喻创业者即使比较艰辛,会遇到很多困难,但依旧负重前行,不言弃。”
能跟大陆的朋友分享更多文创IP和创业经验,是林莛埸参加创艺生活节的动力。他表示,对在大陆创业的台湾青年而言,创艺生活节不仅提供了分享文创好物的平台,也能够分享两岸文化,增加更多互动和交流。
提到台湾美食点心,太阳饼、凤梨酥的身影必不可少。“欢迎了解台湾百年老字号陈允宝泉的太阳饼、凤梨酥。”在陈允宝泉的展位上,展位负责人高志明向路过的观众介绍这款点心的百年传承之路。高志明表示,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此次生活节带来台中特色太阳饼,能够让大家在春节前补货多一个选择,同时希望更多人了解到台湾不同地方的特色美食。
作为创艺生活节的常客,台北市工业设计发展协会常务理事吴昊洵称,每年参加创艺生活节,都会由协会的设计师带来不同的台湾文创产品。今年则带来了桧木筷子礼盒、金狗毛蕨纸质扩香纸、带有美好祝愿的金属书签等。
吴昊洵说:“年轻人需要互相了解两岸的发展趋势,此前,我们都会带许多年轻的台湾设计师到大陆,跟大陆的年轻设计师们交流,擦出火花,带来更多原创性的文创产品、工业设计作品等。”
据悉,该活动以艺术、文化、展览、音乐、运动等元素搭建起深台两地交流交往平台。今年的台湾创艺生活节重新回归线下模式,设立台湾特色农产品、美食、文创展位,为台湾特色美食、文创精品的展示开拓空间,拉近深台民众距离、促进民间交流。(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