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组织 信任组织 依靠组织******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发力?如何破解农民富裕了却与组织疏远的现象?怎样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信任组织、依靠组织,共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作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区,找到了一条提升基层组织效能的“独家秘笈”。
镇罗营镇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最北部。近年来,该镇取消村委会独立办公室,安排村“两委”干部到村民中心统一开放办公,打开村委会大门,让群众能随时找到组织,直接与村干部对话;构建镇党委、村党组织、农村党员全员发力的服务模式,实现农村的事有人管;发展适合本镇特色主导产业,让群众不出村能致富……
打开村委会大门迎接乡亲
让群众找得到组织
镇罗营镇上镇村村委会有一间房,挂牌为“村民服务中心”。走进房间,内有一排办公桌。从2022年7月开始,村干部统一把工位搬到这里,连村党支部书记刘德宏的单独办公室都被取消了,大厅最右边的工位就属于他。
刘德宏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已十几年,过去,他的办公室有沙发、茶桌,敞亮、体面。可群众找他需敲门进屋,这一道门就拉开了干部群众之间的距离。“现在办公环境肯定不如以前,但现在的办公地能开门迎乡亲,干部随时和群众面对面。”刘德宏介绍,村里开展集中办公后,村民办事说事,都能“一站办齐”,再也不用各办公室来回跑了。
2022年7月以来,村里的接诉即办投诉件的数量归零。
推动村干部集中办公,是平谷区健全高效有序基层治理机制的一项举措。旨在通过推广村干部集中办公制度,打通为民便民利民的“绿色通道”。镇罗营镇落实平谷区要求,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原则,在大庙峪村、下营村、上镇村先行试点,取消村“两委”干部独立办公室,实现集中开放办公,专门出台村“两委”干部集中办公管理制度,要求村干部不论具体分工如何,要对所有业务有所了解,落实首问负责制,不能说“不知道”“说不清”。按照镇里统一部署,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村干部轮班在岗,让群众能24小时找得着人、办得了事。
腾出的空间怎么用?镇罗营镇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镇20个村已全部实现集中办公,共腾出47间1016平方米闲置空间,有的建成了图书馆、娱乐室,有的建成大桃直播间,也有的建成村史资料室、医务室。
“集中办公不仅是办公地变迁,更是通过功能整合、流程再造、服务优化,实现办公事项的集中、为民服务的集中。”镇罗营镇相关负责人表示,“打开村委会大门”,推行集中办公,不仅拆除了干群关系的“隔心墙”,还为群众搭建了一个有事能说、有苦能诉、有理能评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方便群众办事只进一个门,实现接诉即办,群众有了主心骨和归属感。“有事找组织”,已经成为镇罗营镇群众共识。
紧扣群众切身需求破难题
让群众信任组织
镇罗营镇位于深山区,年轻人外流现象突出,老龄率35.4%。“上镇村是镇罗营镇人口最多的村庄之一,60岁以上的老人508人,老龄率高达42.7%。”据村干部介绍,面对老龄率高、老年人不愿离村等实际情况,养老成为上镇村乃至全镇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镇村从2022年开始互助养老实践,这是一种农村养老模式的新尝试。上镇村发动村内党员和妇女等力量,通过自愿报名、严格筛选的方式,选拔出72名志愿者,组成“党员巾帼敬老服务队”等4个志愿者团队,为村内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服务。互助不仅发生在邻里之间,也产生于老人之间。低龄的老人服务于高龄老人,健康的老人帮助生病的老人。养老服务紧扣村民需求,集中在做饭、理发、就医等领域。形成了由“面”到“点”的精细化乡村互助养老新模式,着力解决老人不愿离村、就近养老及老有所为问题。
“党员巾帼敬老服务队”队员沈太景成为志愿者之后,第一个帮助的是65岁的孙桂英。孙桂英曾经是家里的“顶梁柱”,不仅照看小孙女,还照顾70多岁的老伴儿和90多岁的母亲。然而,孙桂英突发疾病后,家里“停摆”了。沈太景陪孙桂英看病,给孙家人做饭,有时还要帮助照顾孙桂英的小孙女。
在充分发挥志愿者互助作用的同时,上镇村强化网格员对老年家庭的走访,要求每名网格员每周入户1至2次,每次不低于15分钟,为老人及特殊人员做好帮买帮送、安全检查、问题收集等事项。针对失能失智的老人家庭,上镇村组建4个互助养老点,设置养老管家,为老人们提供就医、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为这些老人提供长期且持续的服务。
上镇村只是镇罗营镇解决农村养老难题的一个实例。据介绍,该镇党委、政府规范出台《镇罗营镇养老互助点建设规范》《镇罗营镇养老管家管理规范》《镇罗营镇上镇村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方案,明确服务内容,保障规范化管理,指导各村立足本村实际,灵活运用互助力量破解本村养老难题。
同时,镇罗营镇还建设一家养老驿站、两家互助养老点和一所村民中心,老年人可在这些机构中享受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紧急救助、文化娱乐、帮买帮送、家政维修等多项服务。该镇围绕群众需求,办好民生实事,让群众实现“家门口”养老。
发展适合本地特色的产业
让群众依靠组织
“小农户”直接对接“大市场”存在生产规模小、经营方式分散、生产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镇罗营镇东四道岭村属于山区村,桃、梨、苹果、核桃等林果业是本村传统产业。为打破“户自为战”的传统种植模式,东四道岭村党支部以服务为纽带,把农户组织了起来。
通过引入现代生物科技技术,实施大桃种植有机化改造,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作用,成立村集体领办的东四道岭村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村党支部带领农户,与科技公司、科研院所合作,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完成土壤有机改良,提升有机大桃品质。硬化田间路面、架设灌溉管道等配套设施,及时解决村民果品运输、果木浇水等难题,引进大桃优良品种,推进果树品种更新。组建村级服务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有机大桃的收储、运输和市场对接,保证各环节有序衔接。近年来,该村还与生鲜超市、大型企业、高校等对接,实现直供直销。随着种植规模和产量扩大,逐步发展会员制、订单制销售,带动果农大幅增收。
镇罗营镇通过深化乡镇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推进镇联社下设专业化的农业产业公司方式,整合全镇资源,聚焦老北京小蜜梨和8000多棵百年老树,实施小蜜梨高端品牌发展工程,从品种保护、提质、存储、品牌包装等全链条进行规范提升,重新定位产品,主推“点对点、个性化、定制化”销售,把农业做“精”做强。
近日,《组织振兴为杠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区典型经验汇编》在京发布。“镇罗营镇以组织振兴为杠杆,健全和完善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机制,形成了组织振兴撬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新模式,探索了一条具有一般性示范意义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参与典型经验汇编的北京市农研中心经济体制处处长陈雪原说,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构建镇党委领导下的镇政府与镇联社有机统一的组织内核,选优配强村带头人、规范村级重大事项管理、推动各类组织发挥作用,让群众能找到组织、信任组织、依靠组织,切实提高了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焦宏 李婧)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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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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